雜糧加工設備的制造者以及活動經營者不得有哪些行為
信息來源:本站 | 發(fā)布日期:
2017-04-05 15:46:27
| 瀏覽量:553301
關鍵詞:雜糧加工設備制造者,雜糧加工設備經營者
優(yōu)質加工原料不足,原料成本過高,生產能力顯得過剩。由于天氣因素影響水稻、大豆質量差,符合加工標準的糧源不足,收購原糧成本高,加上費用利息每斤在0.925元。經統(tǒng)計,全國年加工能力2392萬噸,而實際加工數量411萬噸,能力過剩率達80%。有一部分企業(yè)因購糧資金短缺,銀行信貸支持不及時,原料不能及時購入,企業(yè)加工生產日縮短。
為了能夠從根本上控制上述這類問題的發(fā)生,同時也是為了促進糧食的生產,維護糧食流通的秩序,
根據征求意見稿,從事
雜糧加工設備的生產制造者,以及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使用發(fā)霉變質的原糧進行加工;
(二)使用農藥殘留、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原糧進行加工;
(三)違反規(guī)定使用添加劑;
(四)影響糧食質量的其他行為。從事糧食收購、批發(fā)和零售活動的經營者,不得有下列行為:(一)捏造、散布虛假信息,擾亂市場秩序;(二)相互串通,操縱市場價格;(三)惡意囤積哄抬價格;(四)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;(五)短斤少兩、摻雜使假、以次充好;(六)壟斷市場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;(七)違反國家規(guī)定的其他行為。